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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杜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杨,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杜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杜某先后从宋某某(另案处理)及他人手中收购12套银行卡(包含手机卡和U盾),并以每套银行卡加收100元的方式将银行卡贩卖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先后从杜某和他人手中收购216套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杜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16张,数量巨大、被告人杜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勇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杨某、杜某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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