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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9********,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噶镇太力伯村大太力伯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9********,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噶镇太力伯村大太力伯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9日21时30许,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与刘某等人酒后来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二百附近的歌厅唱歌,在歌厅门口偶遇田甲、田乙等人,杨某与田乙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田甲被打跑到二百道口,杨某、杨某某和一个塔吊工人(姓名不详)将田甲追上,杨某将田甲打倒并用拳脚踢打田甲头部、腰部,杨某某用拳头殴打田甲肩部。经鉴定,田甲腰椎横突骨折之损伤构成轻伤。目前,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2.​ 证人刘某、田乙、金某某、魏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田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为犯意的发起者,系主犯,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检察官助理:王永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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