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号(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镇**花园*幢**号***室)。1996年5月2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当时系未成年人)。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号(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开滴滴顺风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1年1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2年11月2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7月1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桥***号。2006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朱某某、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朱某某、顾某某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单独或结伙柳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以饮酒后驾驶汽车者为对象,通过驾驶汽车尾随,故意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共计39次。其中利用被害人酒驾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或使用铁锹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共计31次,涉案金额246900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使被害人误以为确实发生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7次,涉案金额53000元;被告人杨某故意碰撞被害人汽车,导致被害人车辆受损,涉案金额15627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敲诈勒索
1.2018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镇**北苑东门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方某某5000元。
2.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镇**街*路**桥南侧,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15000元。
3.2018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道**大转盘处,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某12000元。
4.2018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结伙梁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葛某某8000元。
5.2018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结伙梁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东路与**大道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郑某某20000元。
6.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南路与**南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方某甲4800元。
7.2018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道与**东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戴某某8000元。
8.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金某某2500元。
9.201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道**KTV停车场,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金某甲2000元,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持铁锹威胁。
10.2018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队南侧,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朱某某10000元,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持铁锹威胁。
11.201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广场附近,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甲15000元。
12.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道与**东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乙4000元。
13.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顾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某8000元。
14.2019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街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某3000元。
15.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西路**超市附近路上,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金某乙5000元。
16.2019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北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陶某某、陈某甲(系夫妻)10000元。
17.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中学门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某2000元。
18.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柳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甲4000元。
19.201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西路与**路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甲4000元。
20.201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柳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西门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鲍某某18000元。
21.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柳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口**小学南门处,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肖某某29000元。
22.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楼下,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孙某5000元。
23.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酒店门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韦某某3000元。
24.2019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结伙王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上海市杨浦区**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邱某某、郭某某(系朋友)1000元。
25.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西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乙6000元。
26.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朱某某结伙王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西侧,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占某人民币3000元。
27.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朱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西路和**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沈某某2000元。
28.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朱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东路和**大道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潘某某3500元。
29.2019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内,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丁某某20000元。
30.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朱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东路**立交桥附近,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7100元。
31.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朱某某结伙王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和一条小路的十字路口,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乙7000元。
二、诈骗
1.2018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大道,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蒋某某2500元。
2.2018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结伙梁某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南路与**路口,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丙1500元。
3.2018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门口,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朱某甲4000元。
4.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市区范围内,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袁某某8000元。
5.2018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镇**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甲25000元。
6.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东路与**路交叉口,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胡某某2000元。
7.2019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段某某结伙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上,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范某10000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
2018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作案车辆至桐乡市**街道**路****西门处,故意碰撞被害人陆某某的车辆,导致被害人陆某某的车辆受损,经估价,价值15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接警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姚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占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朱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8.手机勘查;
9.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参与30起,涉案金额2459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段某某参与11起,涉案金额107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参与6起,涉案金额236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顾某某参与1起,涉案金额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段某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参与7起,涉案金额53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段某某参与2起,涉案金额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56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段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顾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各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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