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杨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0********,汉族,大专文化,西秀区**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县**镇**村***号**号,现住地安顺市开发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西秀区**乡***幼儿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杨某授意后,于2020年7月24日16时许,驾驶贵G*****号中型专用校车,从西秀区**乡**村***幼儿园方向沿**道路往**乡**村***组方向行驶,行驶至**乡**村路段时,被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交警现场检查,该车核载人数为19人,实载67人,超载率为252%。
2.2020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贵G*****号中型专用校车,从西秀区**乡**村***幼儿园方向沿*道路往**乡**村**组方向行驶,行驶至**乡**村路段时,被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交警现场检查,该车核载人数为19人,实载42人,超载率为12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校车驾驶资格,在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智华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97、138****5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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