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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1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叶县******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61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61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 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11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 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7264,汉族,初中毕业,无前科,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巷**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600,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院**楼, 因赌博于2018年7月5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沙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73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号, 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杨某、邓某某、席某某、贾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与吕某某(另案处理)租用被告人王某甲位于河南省叶县邓李乡康营村的房屋,合伙开设赌场,雇佣多人在赌场内采取麻将推饼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席某某、被告人许某某为该赌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从中渔利;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为该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邓某某为该赌场放哨人员;被告人贾某某为吕某某记账,同时领人去赌场参赌。

2019年5月7日0时25分,侦查人员在河南省叶县邓李乡卫生院沿路往北三百米初将杨某抓获。2019年5月7日0时30分,侦查人员在叶县邓李乡康营村王某甲家将郭某某、席某某、邓某某、王某甲、贾某某、许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POS机交易流水等;

2. 证人朱某、李某甲、陶某某、陈某某、廉某某、程某某、秦某某、朱某甲、李某乙、丁某、盛某、黄某某、朱某乙、铁某某、马某、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杨某、邓某某、席某某、贾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席某某、杨某、邓某某、王某甲、贾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席某某、杨某、邓某某、王某甲、贾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邓某某、席某某、许某某、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席某某、杨某、邓某某、王某甲、贾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甲、贾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杨某、邓某某、席某某、许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郭某某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某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杨某、邓某某、王某甲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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