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0********,汉族,专科,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绛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11983********,汉族,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住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已判决)二人因赌博欠账,便合谋通过将租赁车辆抵押的方式获取钱财。同年1月24日,由杨某某负责租赁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陕A****K)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经朋友介绍联系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找到被害人牛某某收车放款。为获取牛某某的信任,王某某谎称因该奥迪车车主无法还清其欠款,才将该车抵押,并伙同某某某向牛某某提供虚假借条,骗取牛某某4.7万元。其中某某某分得5000元用于日常挥霍,王某某分得2.2万元,杨某某分得2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后陕西达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老板侯某某发现其公司车牌号陕A****K的奥迪车位置状态出现异常,遂在绛县交通苑小区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秘密开回西安市其公司,最终致使被害人牛某某损失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目前在案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候某某、徐某某、邹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某某某均于2020年7月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某某虚构事实,获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信任,骗取牛某某4.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某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捷
检察官助理:陈哲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某某某取保候审于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2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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