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8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8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同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丁无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翔安区418县道东侧主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郑坂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在其右侧车道直行由吴某甲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被告人杨某丁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吴某甲车上乘员吴某乙报警处理,被告人杨某丁被到场的120急救车辆送至厦门市第五医院救治。在厦门市第五医院内,被告人杨某丁在公安机关到场前,不顾他人劝阻取出随身携带的酒瓶再次饮酒,后公安机关到场调查,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241mg/100mL)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杨某丁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18mg/100mL。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丁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丁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杨某丁再次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但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被盗抢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保险单、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杨某丙、吴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警情反馈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菁
检察员:刘思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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