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湖,绰号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3********,汉族,中专,无某某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铜仁市碧江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日因无某某证驾驶机动车辆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任某某驾驶贵DS****号小型轿车由旺家花园小区内回碧江区恒基数码城家中。当日02时48分,当车辆行驶到旺家花园小区出入口时,因小区出入口的花杆已经关闭,任某某就下车去找小区物管人员开门。当任某某下车去小区物管人员开门时,被告人杨某某就去将小区出入口花杆扳坏,随即杨某某就驾驶贵DS****号小型轿车将车从小区出入口开到马路边上停靠。小区物管人员发现后报警,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仁山派出所民警处警时闻到被告人杨某某满身酒味,随即将该情况反馈至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前往旺家花园4栋1,并在现场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杨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04时27分,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将杨某某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2020年6月5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34.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到案经过;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任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6.物管监控视频一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某某视国家法律,酒后无某某证驾驶机动车,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8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某某前科,被告人杨某某系无某某证驾驶,2014年5月2日因无某某证驾驶机动车辆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琼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栋,电话1758582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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