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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684号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M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4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乙与被害人殷某杰是朋友。2014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到罗湖区**路**大厦**楼舞蹈室找殷某杰索取其所欠的借款,二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遂用拳头打了殷某杰的脸部,殷某杰便与被告人杨某乙打起来。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制止。后殷某杰报案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殷某杰所受损伤为轻伤。2014年10月22日,民警于罗湖区**大厦抓获被告人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不予调解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芦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杰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对他人身进行伤害,并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4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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