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街道***村***县道**号,系该村村民,现住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小区**期**区**号楼**室。 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翼大道东侧道路(西侧道路封闭在建)由北向南行驶至慈恩大街交叉路口向右变道时,因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与南侧道路中央绿化带附近行人被害人辛某某、杨某、史某发生碰撞,致辛某某当场死亡,杨某轻伤二级、史某轻伤一级,车辆受损。
2020年3月2日,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第61170312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辛某某、杨某、史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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