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14〕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5281984********,家住富平县**镇**街**号。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陕A****T号微型普通客车,沿富平县车站大街由东向西行至“五金楼售楼部”门前,与骑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曹某)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某相撞,接着与骑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相撞,最后又撞倒道路南边停放的绿源电动自行车,致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张某受伤。经富公交重认字[2014]第027号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张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书证、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4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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