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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司集镇**村,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被告人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所有的皖AJ7C0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合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左店乡永丰村董南组路段,车辆撞到路面行人董氏,致董氏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主动报警归案。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董氏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胸部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董氏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条、补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董国和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倩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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