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杨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71982*****832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8**号8区公寓3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张卡号为52805****130的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6年5月17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0668.58元,后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朋友王某代其归还欠款并取得银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杨某的陈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名下信用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催收记录、结清证明及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共计50668.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取得银行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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