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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华赌博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华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华伙同妻子曾某某(另案处理,已批准逮捕)利用龙川县**镇**村**村居所,以“九点半”的形式设赌,吸引附近的村民参赌,并从中渔利。被告人杨某华与曾某某从该赌博场所平均每天抽取渔利人民币200元。2019年2月26日下午16时30分许,龙川县公安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华和曾某某,参赌人员邝某某、张某易、杨某丙、曹某行等16人,缴获公共赌资人民币3200元、扑克牌1副。后龙川县公安民警又陆续抓获涉案参赌人员曹某庭、林某甲等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32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曾某某、王某娟、黄某广、何某辉、杨某丁、张某易、曹纪行、陈某娣、王某芳、曹某文、黄某乙、邝某某、杨某丙、杨某新、杨某珍、王某丙、曹某庭、林某乙、林某灿、黄某雄、林某甲、刘某燕、黄某姐、刘某运、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华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杨某华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果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华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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