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 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在桐柏县朱庄街其亲戚家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四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杨*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朱庄街出发,去往桐柏县医院照看受伤的堂哥。当晚20时58分许,当其驾车沿桐朱公路向南行驶至大王庄路口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3mg/lOO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7355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杨*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 5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0二0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杨*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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