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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汉族,大专学历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边境派出所新疆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6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锦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乐市公墓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1年1月29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景

(院印)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新疆博乐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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