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该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芦淞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芦淞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莲株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莲株高速公路白关收费站出口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芦淞大队交通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当天血液酒精含量为103.42mg/100ml。
2019年12月30日,杨某某经交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33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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