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2020年9月3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 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号牌豫A****2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从内黄县二安镇红军饭店行驶至二安镇雪糕厂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赞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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