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454号
被告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王店**村委**岗,现住泌阳县王店镇**村委**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8月24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0日下午泌阳县王店镇**村委**岗的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两轮踏板摩托车到村委办事,被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1610号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海香、陈长山、王有杰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及抽血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闫士杰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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