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男性,1991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4时38分,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湘D47***轻型栏板货车(非营运)行驶至洪洞县龙马乡八一路长命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杨某带到洪洞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6.58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黎萍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卷宗光盘1张
6.抓获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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