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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新建******自然村*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 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南昌市新建区长麦路与新建大道交叉口位置时,追尾碰撞徐某驾驶的*******号“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杨某驾车逃逸, 后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巡警抓获。民警将被告人杨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杨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40mg/100m1。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19.40mg/100m1,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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