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开阳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9日00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H****号小型轿车,从开阳县干田坝方向往开阳县冯三镇方向行驶,行至开阳县南山社区遵义路**路段,与驾驶人尚某某驾驶的贵AP****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328.1mg/100mL。
2020年01月28日07时56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H****号小型轿车,在开阳县**镇**小区路口碰撞路边摆放的“餐车”及停放的贵AO****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餐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3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雷某某、肖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雷廷芬、许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0830号、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第120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328.1mg/100mL和327.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328.1mg/100mL和327.4mg/100mL,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检察官助理 张居刚
2020年8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其家中候审,电话1588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