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某镇莫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至吕村新长恒化工店门前撞住行人王某某、苌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苌某某受伤入院,杨某、王某某受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68mg/100ml;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某、苌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旭强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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