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田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陕ECH***号小型轿车,从临渭区城区五马路老马家铁锅炖行驶至西一路与金山路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杨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亚丽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2****4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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