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区**镇**村,现住地为湖南省涟源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由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与朋友欧某、袁某在本市石马山镇涟水风光带一烧烤店吃夜宵,期间杨某喝了约4瓶大瓶装的啤酒,吃饭一直持续到7月4日凌晨0时许。饭后被告人杨某驾驶湘KHY015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石马山镇风光带夜宵店开往本市蓝田办事处建中村润中小区,途经本市石马山镇工业桥公路一岔路口左转弯时,撞到了当时停在路边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湘A0829L小型客车的车尾,导致两车不同程度的损伤。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当场调解,但未果,遂张某某报警,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某带回接受调查,经抽血送检,被告人杨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6.99mg/100ml。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承担张某某湘A0829L小车的修复,张某某对杨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欧某、袁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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