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6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摩托三轮车,在******乡道至***镇街道路段由东向西处,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1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威

202064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