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村*栋*,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栋*房,未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FD****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龙翔花园往龙湖花园方向行驶回家,途经平安路时与停放在路边临时停车位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车主报警后,办案民警现场对杨某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粤南韶[2020]毒鉴字第0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30mg/100ml。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S44022920200306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执法记录仪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杨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育兰
2020年4月2日
附:1. 随起诉书移送案件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2.被告人杨某现居住在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栋*房,联系方式:13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