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0********,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道**号**栋**室,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道**号**栋**室。2009年4月20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无牌摩托车从铜仁C3酒吧回万山区河坪小区,当车辆行驶证至铜仁市万山区**道**路交叉路口时,与贵DE0726号小轿车因车辆行驶问题存在不满发生语言争执,当日23时12分,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特巡警大队巡逻人员巡逻至**道**路交叉路口处置杨某与他人争执一事时,发现被告人杨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将被告人杨某带至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警大队处理。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测试结果为188mg/100mL。
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04mg/100mL。
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燃油摩托车(发动机型号:XSJ152QMI-3)属于机动车类普通二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柳某某、龙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血样提取登记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欧
检察官助理 胡莹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道**号**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808350****。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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