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93********,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县派出所,暂住博乐市北京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9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艾比湖大酒店门口前路段时与道路东侧路沿石碰撞,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88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慧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博乐市北京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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