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富平县富兴路阿龙烧烤饭店喝完酒后,驾驶陕E****6小型轿车沿富兴路阿龙烧烤饭店门前公路处由北向南倒车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指认现场等照片,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9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杰,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31121301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刘集镇吕当村报东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0时许,被告人杨杰在富平县富兴路阿龙烧烤饭店喝完酒后,驾驶陕E1Z016小型轿车沿富兴路阿龙烧烤饭店门前公路处由北向南倒车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指认现场等照片,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9162793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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