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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寿光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7年8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机动车沿广饶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高路交叉路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8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春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潍坊市寿光市**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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