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在新野县老户庄口一烧烤店喝酒后驾驶自己无牌两轮摩托车回到其书院后区家中。5时30分许,被告人杨*又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往返一次。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被人举报酒后驾驶在家中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已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书华
赵梦颖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