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05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昆明熙日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屯**村**号。2018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吃饭期间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倒车过程中碰撞到停放在大商汇68栋1号附近的浙******号“三菱”牌小型轿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书记员: 张 睿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7******,1307874****,1878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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