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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曾用名杨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洋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50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陕FP****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108国道1594公里(戚氏中润石油加油站门前路段),其车辆左前部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陕F6****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现杨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随后将其带至洋县医院委托医护人员对其体内静脉血样进行提取。

2019年11月18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59mg/100ml。

2019年11月29日,经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攀

2020年7月27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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