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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8********,汉族,靖安县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由靖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6日20时20分许,靖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宋某某、徐某在靖安县**镇宝峰大道路段设卡检查时,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赣******号小型汽车的杨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带至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某某号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显示杨某血样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2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照片,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杨某的驾驶证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人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吴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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