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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发失火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62********,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镇**街**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09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到铜仁市万山区**镇**街**组轿顶坡处自己耕种的责任土中,见到责任土中荒草较多,便将土中分散的荒草用镰刀割好堆放到土中间,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荒草堆点燃。由于案发当天温度高、风大,火势在大风的作用下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轿顶坡处山林林木。

经铜仁市万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4476公顷(111.71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书证: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会议记录、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证实这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4476公顷(111.714亩);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家责任地用打火机点燃荒草引发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7.4476公顷(111.71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杨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镇**街**组32号。 联系电话1528675****。

2.案卷材料两册。

3. 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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