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广东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曾因受贿嫌疑,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因犯有受贿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2020年8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先后担任东莞市**网络传媒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广东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期间,受广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已判刑)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甲公司顺利中标东莞**公司数字机顶盒业务,并介绍*乙公司向广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基金投资人民币3亿元。杨某某还介绍张某某认识了省**公司的高层领导,帮助*甲公司发展业务。期间,杨某某先后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港币118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至2013年,杨某某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其中每个春节港币5万元、每个中秋节港币3万元,合计港币48万元。
2.2008年、2009年,杨某某在东莞**公司北京、海南庆功会上,每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合计港币40万元。
3.2009年至2013年,杨某某先后3次到达香港或过境香港期间,每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港币10万元,合计港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任职文件、刑事判决书、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项目招投标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帆
检察官助理:肖志敏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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