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号,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乘坐李卫龙驾驶的白色雪佛兰汽车(陕K****0)在榆阳区榆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车南站对面时,遇到榆林市交警二大队红山中队民警乔某某带领协警郭某某、冯帅集中整治酒后驾驶统一行动,被告人杨某某下车拒不配合检查无故踢后车前保险杠。协警郭某某上前询问时,杨某某殴打郭某某致其受伤,并辱骂在场执勤人员。郭某某的伤情经榆林市星元医院诊断为面部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