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2********,汉族,中技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路*号***宿舍*栋***号,景德镇市浮梁县**局职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审理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妻子刘某(另案处理)欲吸毒但因手头紧便邀吸毒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到家(景德镇市昌江区***宿舍*栋***室)一起吸食毒品,随后韩某某出资300元以微信转账给刘某,由被告人杨某微信联系朋友“大头”(又名“头头”,身份尚未查实)购得300元毒品后返回家里。韩某某于14时许到达被告人杨某家中,随后三人在被告人杨某家中卧室一起将300元毒品吸食掉。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购得300元毒品,先在家中与刘某一起吸食,后又微信邀吸毒人员徐某某(另案处理)到家中(景德镇市昌江区***宿舍*栋***室)吸食毒品。徐某某到被告人杨某家中卧室后,杨某招待徐某某将剩下的毒品吸食掉。
3、2019年11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妻子刘某邀韩某某一起到家吸食毒品。韩某某于当晚21时30分许到达被告人杨某家中,后三人一起将被告人杨某于当天下午微信联系“屌丝”(身份尚未查实)购买的300元毒品吸食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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