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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容留卖淫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楼镇**村**屯**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20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容留卖淫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杨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巷**号开设好感觉足浴休闲会所作为容留他人卖淫的据点,并租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巷**号**楼**房及珠海市斗门区**镇**墟**巷**号**房作为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先后容留张某、钟某等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杨安排王红岗(另案处理)协助其管理会所,负责接送卖淫人员,保管上述卖淫场所的钥匙等。王将收取到的每次卖淫提成50元转交给杨。2017年9月至11月,杨一共获利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1月2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斗门区**镇**墟**巷**号**房内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张某和王某,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巷**号**楼**房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钟某和石某(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在好感觉足浴休闲会所门口抓获王,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灰色锤子牌手机一台。

2020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善锋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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