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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捕前住本村。2007年因绑架罪、抢劫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中三泉村委会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村出入口设置疫情检查站,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到检查站辱骂工作人员,导致检查站正常工作无法开展。

2、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杨某甲无故用砖头将本村村民郭某甲的大门砸坏。

3、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无故将本村村民杨某丙的街门砸坏。

4、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因被**杨某丁辱骂一事怀恨在心,遂将村委会的门锁扭坏。

5、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无故用锤子先将中三泉村**杨某庚的大门砸坏,后又将村妇联主任李某某的大门门锁砸坏。

6、2020年7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进入中三泉村杨某乙经营的**店将啤酒瓶、盘碗拨拉在地上摔碎,后又持菜刀、砍斧在**店门口大声叫骂,导致**店无法正常营业。

7、2020年8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酒后趁本村村民刘某某在原平**店为儿子举办婚礼,家中只有杨某巳一人看门之际,无故将刘某某家的玻璃、花盆等物品砸烂,其被毁坏物品价值约1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中三泉村委会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杨某戊、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茜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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