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杨某在仁寿县**镇**路**号**坊**楼居民楼内,摆放26台翻牌机,聘请张某进行管理,范某某进行机器维护,以上下分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2月26日,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仁寿县公安局认定,杨某赌博场所内25台翻牌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仁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2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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