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开设赌场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酒房乡**村委会****号,家住施甸县酒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外赌博网站“百胜集团鑫百利娱乐厅”(网址http://mgr.bs123.cc/ sysmanage/report

sysmanage/report/betdetail)登记注册代理账号ad1068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对该赌博网站进行宣传,后参赌人员蒋*军、甫*杰、杨*卫、苏*贵等人注册成为被告人杨某所代理账号的会员并投注参赌,被告人杨某根据会员在该境外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投注及输赢情况获取一定比例的洗码费。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共通过其代理的赌博账号ad1068发展下线会员91人,其中发展下级代理3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3742元。

被告人杨某具备自首情节,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0374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达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0年10月15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于施甸县酒房乡**村委会**组家中,电话:1828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录屏视频光盘1张、电子证据检验光盘1张)。

3.涉案财物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