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才,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自治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才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才去至**市**镇**路伺机作案。杨某才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先后进入**巷**号、**巷**号、**巷**号内,分别偷走被害人孔某春1部OPPO牌手机(约值1800元)及现金1500元,偷走孔某杰1部OPPO牌手机(约值2800元)、1部VIVO牌手机(约值2000元)及现金300元,偷走孔某扬1部红米牌NOTE3手机(约值540元)、1部红米牌NOTE手机(约值350元 )。得手后,杨某才逃离现场。
(二)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才去至**市**街道**社区**大街伺机作案。杨某才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进入**巷**号出租屋三楼内,并趁被害人唐某裕熟睡之机,偷走唐某裕现金1000元及1部一加牌手机(约值2670元)。得手后,杨某才逃离现场。
(三)2018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才去至**市**街道**社区**路伺机作案。杨某才趁四周无人之机进入**巷**号内,趁被害人谢某峰、谢某卫、郑某勇熟睡之机,偷走谢某峰1部VIVO牌手机(价值2060.74元)、谢某卫1部VIVO牌手机(价值1423.1元)、郑某勇1部华为牌手机(价值899.1元)。逃离之际,杨某才被谢某峰发现,便持刀反抗,后被谢某峰、谢某卫、郑某勇制服,涉案财物均已起回。
2018年11月1日4时46分许,被害人郑某勇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才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 孔某春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谢某桃的证言,手机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才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另其还在第三宗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才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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