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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男,1969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9081XXXX,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马路镇X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8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8月1日向邻居杨某福借款100000元, 2015年8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没有归还所借钱款。杨某福起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后,杨某与杨某福就还款达成了协议,该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桂0481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杨某仍不归还所欠借款。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杨某福支付所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杨某至今仍不归还所欠借款。

2、2019年12月1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48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支付易某祥货款44751元及案件受理费459.39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既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经查,被告人杨某从2019年7月起在岑溪市马路镇新闽粤陶瓷厂上班,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且其出租房屋及经营小卖部均有收入,有履行还款的能力。2020年8月10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的杨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后杨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子 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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