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200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亚鱼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5日、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因发现被告人杨某有漏罪未一并移送起诉,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重报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1月03日23时40分许, 被告人杨某、杨某壬(另案处理)等人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街***烤兔店内吃夜宵时,以旁边一桌吃宵夜的男子杨某辛(另案处理)及其家人、朋友声音大为由,大声呵斥杨某辛等人小声说话,并将啤酒瓶砸在地上,杨某辛看了杨某、杨某壬等人一眼以后,杨某壬便开口辱骂杨某辛并朝杨某辛走去,杨某辛随即到桌上拿了一“牛栏山”的酒瓶砸杨某壬头部一下,接着杨某便在烤兔店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杨某壬手持一把棒球棒追砍杨某辛,导致杨某辛左手受伤,后杨某辛在旁边人手中抢得菜刀将杨某壬头部砍伤。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辛所受之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辛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20年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吴某乙在玉屏县**乡**村**组村民杨某丙家喝酒,喝酒过程中,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杨某和吴某乙一直争吵至杨某丙家房屋门前马路上,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从自己停放在一旁的贵D1****轿车后备箱拿出一根棒球棍将吴某乙打伤,导致吴某乙左手尺骨鹰嘴骨折,后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吴某乙左手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杨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
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吴某乙人员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谅解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吴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潘某某、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杨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杨某壬(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玉)公(司)鉴(法临)[2020]16号、20号、21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口角矛盾,将他人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书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曦
检察官助理 周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与玉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情况说明1份;
5、辨认现场笔录1份;
6、查获经过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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