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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座**室,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怀疑其前妻被害人宿某(卒年37岁)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提前准备好尖刀,租赁了辽B****X本田轿车,连续三天到宿某家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华太财富广场地下的停车场B2层A区蹲点。2020年5月19日11时许,杨某某在该停车场等到宿某出现后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拔出尖刀捅向宿某,宿某反抗,杨某某骑在宿某身上用刀朝宿某的脖子、头部等部位捅刺40余刀,后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宿某左颈内静脉破裂,右椎动脉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黑色卫衣一件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谢某某、满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 6.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华太财富广场地下停车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经预谋持尖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明爽

检察官:吴卓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瓦房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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