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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08号

被告人杨某,女,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身份证号码42900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顺河镇**村**庄组***号。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因家庭琐事与其爱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持菜刀将高某某左臂砍伤,后用菜刀将前来拉架的其婆婆胡某某的左手部砍伤,致胡某某左手1、2、3掌骨基底部骨折,左拇指伸拇长及伸拇短肌腱断裂。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的照片一张;

2.书证:户籍信息、照片;

3.证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高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害人伤情鉴定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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