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杨*,男,回族,1991年03月02日出生,初中毕业,身份证号:4114031991********,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和平办事处清真寺街**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蔡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01月0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03日20时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西街口羊脊骨”饭店内,杨*等人酒后因向饭店收银员索要发票引起纠纷,随后杨*用板凳将杨*头部、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额顶部创口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937032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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