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平市**乡**村人,捕前住原平市**街**小区。2013年4月8日,因涉嫌赌博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0月29日,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和酒驾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4日下午1时许,在我市利民街晋原学校附近的平房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杨某某使用铁棍(长约一米,直径1.5㎝)将赵某的右上臂打成骨折,后离开。经原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右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铁棍将赵某的右上臂打成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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